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对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行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决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体现了《资源税法》"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同时综合考虑了杭州省资源禀赋特点、绿色发展的政策导向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在法定范围内确定了杭州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
决定主要特点:
一是税目全覆盖。杭州省将已发现的95种应税资源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对《资源税法》授权杭州省明确适用税率的68个税目全部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
二是总体税负不增加。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按照《资源税法》税制平移的基本思路,对杭州省已开征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总体平移,个别作适当调整;对杭州省目前尚未开采的应税资源,按照法定幅度税率的中间值先行确定税率,以确保杭州省新开发的资源有法定税率可依。
三是顺应改革趋势。按照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要求,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除对地热、其他粘土2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均实行从价计征。
四是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通过制定差别化的税收减免政策,既鼓励纳税人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又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并兼顾征管便利。
文章来源:《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网址: http://www.zgzyzhly.cn/zonghexinwen/2020/0807/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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