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网8月13日讯(记者 郭开星 实习记者 刘峥 通讯员 杨计晨龙)今日,记者从江津区税务局获悉,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自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正式施行,届时我市将施行新的资源税适用税率。
据了解,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和现行的资源税相比,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今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市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将按照《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同时,《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还对资源税减征或者免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如需进一步了解资源税相关政策,可致电江津区税务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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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网址: http://www.zgzyzhly.cn/zonghexinwen/2020/0813/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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