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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新政施行,为广东带来四个“绿色”变化

来源: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南方网讯(记者/吴诗航 通讯员/郑少娜 岳瑞轩)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开始施行,成为我国现行的第10部税收法律。为做好资源税征收管

  南方网讯(记者/吴诗航 通讯员/郑少娜 岳瑞轩)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开始施行,成为我国现行的第10部税收法律。为做好资源税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广东省税务局积极探索形成符合广东资源税管理特点、实用管用好用的“四联工作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闭环联管、数据联控、重点联治”的作用,构建资源税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内外联动、责任明确、全域管控的资源税管理新格局。

  同时,各地税务部门深入实际,充分利用资源税的税收杠杆作用,引导辖区内资源开采企业绿色发展,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针对辖区资源开采企业的行业和需求特点,按户建档建册,所有企业全覆盖远程精准辅导,重点需求企业税务骨干上门辅导,确保企业对资源税政策更加了解,优惠政策能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资源税“由规升法”,绿色税制逐步完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涵盖范围广泛,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立法工作。

  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资源税体系,我国自1984年10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一步落实资源有偿利用原则,推动了我国税收法定进程。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并宣布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立法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资源税法》,对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资源税法》是资源税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

  二是规范细化了税目。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管理。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

  四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五是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主要是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天然卤水。

  六是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税制的一次优化。

文章来源:《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网址: http://www.zgzyzhly.cn/zonghexinwen/2020/102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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